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,委员会由 25 人组成,设主席 1 人,副主席 3 人;成员一般 应是博士生指
导教师,主席由校长或学术造诣较高的专家担任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人文社会科学学部、理学部、工学部、医学部四个学部学位委员会。学部学位委
员会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派出机构,行使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部分职能。学部学位委员会由 9至 11人组成,
设召集人 1 -2人;成员一般应是院(系)分委员会主席,召集人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担任。
院(系)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(以下简称分委员会),分委员会由 7 至 15 人组成,设主席 1 人,副
主席 1 至 2 人;主席一般应由学术造诣较高的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或院系负责人担任,成员一般应是研究生
导师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,专门负责学士学位审定工作。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
会的组织由学校另行规定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、学部学位委员会委员、分委员会委员及学士学位审定工作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需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、学部学位委员会、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,与会人数须达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
的三分之二,方为有效;对有关事项的表决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,赞成票须达到表决票的三分之二,且达
到该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(含二分之一),方为通过。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或博
士学位时必须召开会议,不能采取通信投票方式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一般每年进行二次。一般分别为每学期结束前倒数第二周的周四上午进行,
学部学位委员会相应提前一周召开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,负责办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。
校学位评定委员会、学部学位委员会及分委员会职责:
1、按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查学位授予资格,包括学士学位、硕士学位、博士学位和名誉博士学位;
2、审查博士生指导教师和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;
3、审查硕士学位授权点、博士学位授权点与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的设置、撤销和评估;
4、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条例、规章及事项;
5、评选和推荐优秀博士、硕士论文;
6、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与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。